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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九月二十九号和别人打架,但是是对方先动的手,我用事先藏好的长二十来公分的铁锥,把别人扎成重伤,他的头部前胸及后背也有四处小伤口,我应为看到对方当事拿了一个长四十来公分长度铁棍,是他先动手打了我一下,我才还得手打他,我当时也是处于想保护自己,向他扎了几下,也没有想到会把他扎成重伤,在搏斗中我也受了一点小伤,但是现在已经好了,看不到伤痕,当时我也去公安局做了笔录,也拘留了十五天,被老板取保,并叫我在他的下属公司上班,派出所有什么情况可以随时传唤我,我在干了几天后,应为工作不适应就走了,应为手机换了号码,我也就和派出所以及公司失去了联系,打我的那个人也在治疗了一个月后出了院,后劲鉴定为重伤,伤残为八级,他的治疗费用是由公司出的,共花了六万元。我是一个长期在外打工的,在事发后我一直也没有回家,但现在听说公安局要抓我,我想去自首但是又害怕坐牢,如果不去我又害怕被抓,如果我被抓到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判决,我觉得我是出于自卫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其他 2009-10-23 1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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