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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3月在上海某大型超市购买的口香糖42瓶,发现过期近一个月,超市抵赖,说我调包诬陷超市。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判超市退一赔一。得到判决为:认定口香糖确为超市所售,根据《消法》,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一”的前提是其行为存在欺诈,法律所指的欺诈时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口香糖外包装明确表示其已经过期,被告销售过程中未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是隐瞒真实情况,因此被告行为不存在欺诈,故不支持“赔一”的诉请。 我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对于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是适用于国家工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超市方在一审时未提供任何证据, 也无证据证明其行为并非欺诈,是要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的. 上诉后,我收到通知,下礼拜开庭,在此想咨询律师, 我的理由是否充分,原审判决是否有不当之处, 我并非专业人士, 只是一个想维护自已权益的普通消费者. 现在我要做什么准备? 二审我胜诉的把握有多大? 谢谢!

其他 2011-08-01 01: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我的观点认为胜诉的把握不大.其实做人应该宽容一点不应该用这种手段去索赔.退掉或反馈下.给过说法就行了.人无完人都有做错的时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证据不足有可能反诉你欺诈。又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就算你赢了对于一个大商场的老板赔你一点钱也没什么他一样可以处罚他的员工甚至加倍处罚.最终受害者还是打工仔.老百性.
  • 一审法院的判决有一定道理。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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