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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11月在上海某开发商处购买89平方全装修新房一套,合同约定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由于我所购住房因装饰先期擅自作为样板房装修,并被装修人员居住使用,所以在交房约定之日还没有完成装修及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满足装修房的交房条件,我并分别在2012年12月27日、2013年3月27日发过二次挂号信给该销售中心,提出需要重新或整改意见26项,在辖区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直到2013年4月19日总算完成了装修项目(25项)。 为此,我能否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12条规定要求开发商给予经济补偿。 被民工居住我能否要求开发商按照当地同期房屋租借金额支付。 开发商以合同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叁种方案所列条件即(叁、甲方取得了该房屋项下《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为由,作为已满足全装修房的交付条件成立吗?

其他 2013-04-25 2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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