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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法第十四条,急急!十万火急!怎样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其他 2017-10-22 09:2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就是订立合同是预计到一定能因该合同可以得到的利益。
  • 买卖不破租赁。你所租赁门面新的买受人在你的租约到期前上涨租金的要求不合法。你可以依据你与原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对其要求进行抗辩。如果协商不好,你当然也可以依据该合同以出租人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且按照原租赁合同规定的违约金以及因其违约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但是,解除合同是否符合你的利益,你自己得首先做出判断。
  • 这里涉及到2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房租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房的行为导致你方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法律关系。对于租赁关系来说,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并不得干涉承租方正当使用租赁物。由于出租房的干涉行为导致承租方不能使用租赁物,承租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侵权行为来说,你方可以结合侵权的程度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对打人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你们认真看一下合同,因为结合我们为客户起草的合同,我们会在合同中约定房租的交付时间。对于这种合同,一般会要求提前3个月或一个月缴纳下一年度的租金。是不是由于你们没有按照约定缴纳租金,导致对方采取了过激行为。
  • 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条款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的。
      一,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存在,"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
  • 你可以委托律师来帮你分析
  • 急急!十万火急!怎样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您好!我有一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房东恶意违法,造成我[商户]巨大损失,2审后再再审开庭时,被告违约方及他的律师辩称: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对于被申诉人[房东]损失的赔偿进行了无限制的扩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判决在适用该条款时断章取义,没有适用“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来判决。这一规定实际是对约法赔偿的限制,也就是对于另一方的损失在为约法方能预见的范围赔偿。商户每月能赢利一万多元这可得利益,这确属违约方房东不能预见到的,。。所以不能预见到的损失是不能赔偿的,也就是说违约者不应该赔偿间接损失,即预期取得的利益。。。请教各位律师:究竟如何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我朋友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原判决有没有适用法律错误?是违约方的律师误解了法律条款还是在适用该条款时他们断章取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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