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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工作原因去年5月到香港參加一個通信工程工作至今,持有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頒發的因公港澳通行證。由于本人身體原因今天早上11點左右到深圳進行醫學治療,晚上18點10分左右過深圳灣海關,過中國海關以后在海關免稅店買了3包利群香煙(買煙時候柜臺也要求本人出具了身份證明),在通過香港海關后被香港海關工作人員劉警官例行檢查,在本人的包中發現3包利群香煙后要求本人出具身份證明,本人出示了因公港澳通行證及香港臨時身份證,后被劉警官告知本人觸犯香港海關條例,并要求本人簽字同意支付港幣2361.80元罰金及在2009年11月03日之前到深圳灣海關繳付。 在被執行罰單過程中本人認為沒有觸犯香港海關的法律及法規,因為劉警官告知的是身為香港居民本人距離上一次離開香港到再次入境不到24小時,本人持臨時身份證是否包括在內?而且本人也出示了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本人也沒有回鄉證,此种出发是否欠缺公正?

海事海商 2009-10-25 12: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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