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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户籍和身份证年龄是1954年11月,参加工作时为了符合招工条件虚报1953年11月,以后档案年龄一直为1953年11月。现我要求单位纠正档案年龄按身份证和户籍年龄推迟一年办理退休手续,单位坚持要按档案年龄今年办理退休手续,我的要求是否正当?

其他 2015-11-26 0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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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认定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该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3)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  (4)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职工工资超过3个月的,可以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裁决企业先支付职工工资。  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如果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社保参保人员,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社保局提交退休申请并同时办理退休手续。
    需要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历年来养老保险费缴费收据原件、社保卡、证件照等;如果曾经有社保关系发生转移的参保人员,还需要《养老保险转移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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