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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户口在苏州,妻子长期居住大同,丈夫在国外,请问要在哪里可以提起起诉离婚? 苏州还是大同?

离婚 2013-04-30 20:3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以下为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 女方可以大同起诉 但要提供居住一年以上的 证明
  • 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以下为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以下为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其它特殊情况: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您好,可以在大同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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