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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农场割胶工人,于2009年10月某日上午采收本人承包农场橡胶林段的胶水,(采收的胶水统一收回给农场,不准自卖),采收时本人是用没有经过农场统一编号的胶桶收胶水,仅凭这一点,农场就认定本人偷胶,并口头通知停我和我老婆的工作,(农场有规定,不用农场编号过的胶桶收胶水就是偷胶行为,如一人偷胶水,俩公婆都要停工,同时停交两人的五项保险(单位部分))。农场到现在还没有正式下文知道停工,(但我俩已没有工作了),请问各位尊敬的律师,农场制定这样的制度及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是否违法?我该如何维权?谢谢各位律师。

其他 2009-10-26 16: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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