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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中介议价时明确表示最多只能出44万总价来购买一房产证未够五年的二手房,44万包括房价、各种交易税费、代理费等与该房屋买卖的一切费用,并要求中介经纪列一张交易清单给本人。(清单没有盖章或签名)。该清单上明确注明本人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2000元。经纪方告诉本人业主买该房子回来的成交价是33万,同时建议本人报税时成交价报34万或35万,那么个人所得税就应交(34万-33万)*20%=2000元,基于这个基础,本人同意以39.5万实付给业主来购买该房子。但签约后本人才发现,业主上一次交易报价是20万,若同样以34万报税,本人应交的费用就变成(34万-20万)*20%=28000元。本人认为,若中介在签定第一次合同时明确提出这个费用,本人根本不接受这个成交价,也不会作出交易的决定,但中介在谈价时有意隐瞒这个重要信息,且事后竟矢口否认,因此想终止本次交易,并希望挽回损失。 目前情况: 本人与业主、中介公司已签订三方合同和一份补充协议,并交了3万元定金给业主,1万多的中介费,合同中没有注明相关费用,补充协议的意思是34万向国土局申报,5.5万作为装修补偿。 问题焦点:本人因中介隐瞒上一手房交易价格而造成了损失,该权益可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如何举证。

其他 2008-06-06 03: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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