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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 我们是一家自愿招标的企业,有采用邀请招标这种方式,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个别项目在市场上只有少于3家的供应商.请问,如果邀请招标投标人少于3家,<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对于投标人少于3家要重新招标的规定,对于自愿招标的企业,邀请招标这种方式是否也有约束力?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案?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其他 2018-08-03 20:2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可以适当的把招标的条件设定的相对宽松一些,然后设定一些相对优先的条款即可。总体思路是“宽进严出”
  • 可以适当的把招标的条件设定的相对宽松一些,然后设定一些相对优先的条款即可。总体思路是“宽进严出”
  •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 投标有效期:一般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部分会明确要求 投标有效期为多少天。
    假设60天,意思是说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开始,60天内该投标文件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对该文件负责,超过60天后该文件失效,投标人对文件不负任何责任。
  • 不属于强制招标建设项目,所谓“邀标”只是议价签订合同的要约邀请,如果该要约邀请中涉及明确的合同条款,将视为要约,在你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对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
  • 可以适当的把招标的条件设定的相对宽松一些,然后设定一些相对优先的条款即可。总体思路是“宽进严出”
  • 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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