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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和嫂子要离婚有两个儿子,一直都是我妈妈带,但我们两个都不想给,大的12岁,小的10岁,但他们两一年花的钱全是我在出,我嫂子常不回家,家里常吵架,一年很少在我们家,一直在外,要么在她们家,我们不想给小孩行吗?她在外面也是打工的,钱也不多,我哥一个月工资2000吧,家产也没有什么,家里现在买的两套都是我买的,我妈妈他们现在住的也是我的房,我哥在地市上班,一个星期回来一次也和我妈一起住。在就是老家的老房。问题就是不想给她两个孩子。

调解 2009-10-27 06: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而言,离婚后,孩子会一人一个.
  • 不行的,父母有抚养自己子女的权利,不因为钱赚的多少,也不因为之前对子女照顾得多还是少而改变。你妈妈无论如何没有权利剥夺你哥哥和嫂子抚养其所生子女的权利。
  • 你好,建议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实施时间:1993年11月03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 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 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 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 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 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 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 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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