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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程机械的售后服务人员。情况是这样的,2011年有一名同事A要离职,公司安排我去接收他服务的单位。A负责的单位有些配件款没有收回来,客户说没有欠款,但是A手上没有客户拿配件时签字的单据,我和A也没有正式的交接,我没有给任何交接单签字。后来公司领导就以我的名义,写了个呈批件,要公司法务部去找客户要钱,由于没有客户签字的单据,法务部又退回给了公司领导。2013年公司领导说,同事A已经离职了,这些钱要不回来了,要我来承担损失,我说A没有和我交接,公司领导说我为什么当时要给这个客户继续做售后服务。我说这个单位是公司安排给我的,要我来承担损失,不合理,而且那些配件不是我拿出去的,凭什么推给我。公司领导说损失要从我的绩效里面扣掉,请问公司这个做法是合法的吗?

其他 2013-05-03 22: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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