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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08年4月办了张两年的健身卡,到期前八个月(09年8月)健身房因场地问题停业。昨天(10月26日)找到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可把卡转到其它分店继续使用,但分店离我住处太远很不方便,我拒绝了,申请退卡。健身房同意将剩余时间折算成现金退还,但同时要求我退还当初办卡时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而赠送的东西:瑜珈垫。而且还说瑜珈垫已被我使用过,不能直接退还,要从我的退款里扣除瑜珈垫的售价(按照健身房的售价计算,明显比市面上贵得多)。请问健身房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或合法?我能否不退还赠品?如果要退,是否按健身房要求的退还现金?先谢了

消费者维权 2009-10-27 1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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