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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初,我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商场三楼3-17号商铺,合同内表明:开业之日起开始收取租金;并表明开业之日起至365天之内,不收取物业费(电梯费、水费、电费、卫生费、公摊费等); 但现在商场摊位未招满,未正式开业,商场现在要作废去年签订的合同,并收取物业费;请问商场有权单方面作废合同吗?收取物业费合理吗?

其他 2013-05-10 0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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