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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是美国籍,我是中国籍。我和先生是闪婚,因为年龄都大了,之前并不熟悉。结婚前他保证达到礼金十万和国内的房产共同署名,临到提亲时却只一万,当场不可能数钱,发现后碍于情面只好算了。拿结婚证后,他保证以后补偿给我礼金和国内房产共同署名。 婚后他母亲逼他离婚,被迫签署了欠款合同十万,包括了他之前多次往返中美飞机票和我们蜜月行的费用,他之前一直用的信用卡是他妈妈的。并且把国内他的房产公证给他妈妈,不再能共同署名。 先生说他回美国后还钱容易,不料回美国找不到好工作,目前已经欠债数万美元,还在继续欠债。在我的据理力争下,他寄回补偿礼金的每月汇款仅仅几百还被他写成“赡家款”。是否这又构成了共同债务? 问:1,他美国信用卡的债务,是否可能让我国内的婚前个人财产承担?2,我们之间没有共同财产,却构成了多项共同债务,是否会危及我在国内的个人财产?我该把自己婚前的房产和资金转移吗?3,他欠我的礼金,是否可以要回?注:为了办婚姻移民,他给我办了他的信用卡副卡佐证,但是我从未用过。并且他寄钱回来补的礼金写着“赡家款”。

离婚 2013-05-04 2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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