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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爸爸从1985年一直在江山南方水泥厂上班,一直到2012年,因为当时是村里付业队承包的,到后来是村里个人承包,然后一直也没有签合同,工做28年,也有职业病了,后来因为和新承包人谈不好工资,就没有做了,可做了28年却什么保险都没有,这样的情况可以要求厂方赔偿吗

仲裁 2013-05-05 1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你好,也可凭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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