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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和妻子林某关系长期不睦。2008年3月夫妻因一点小事吵架,林某一怒之下将门反锁,不许俞某进屋。当晚俞某在外开房宿娼未归。2009年七月份,林某在和几个妇女八卦时得知此事,并向单位领导告发,要领导给她主持公道。俞某因此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一次,同时调离原工作岗位。我想问下嫖娼行为发生在一年前,俞某是否还应该受到处罚,单位的处罚是否合理,一般情况下这种事会怎样处理?

其他 2009-10-28 1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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