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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上海市崇明县**林场退休职,1994年林场领导干部为了解决在职职工住房问题,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在林场国有土地上划出一块地组织愿意集资建房的职工推出建房小组成员筹建二层混凝土砖木结构占地面积90.79平方米、建筑面积181.58平方米、阳台面积29.62平方米的独栋的住宅,然后摸号分房入住(此房职工手中没有任何权证证明)。当时还依实事工程得到县级领导的表扬,并组织参观。现在旅游园区(原东平林场)要实施改造,进行内部拆迁,拆迁标准是按集体土地拆迁标准进行,且阳台面积不予计算。现在我们请求解答的是象这种情况应照国有土地拆迁标准还是集体土地拆迁标准进行安置?阳台能否算建筑面积?

其他 2020-06-28 03: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 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面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公寓2.06、独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电梯、成套)2.00、新工房(无电梯、成套)1.98、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1.94、“两万户”新工房1.65、旧里住宅1.54、简屋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述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 关于集体土地拆迁,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 这位朋友,您好! 1、根据您的描述,这批房屋的建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你们也没有产权,不是房屋的所有人。 3、赔偿问题只能协商解决。 如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向本律师发布咨询。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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