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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向您咨询关于离婚后夫妻房产和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我与前妻二〇零六年协议离婚,当时签署离婚协议有如下内容:1、子女抚养,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给付两百元生活费(可随社会生活水平变化而提高)。每年孩子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负担一半(以发票为准)。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2、财产处理:现有房屋归女方使用,室内所有家用电器归男方。女方另外付给男方一万五千元整。协议后我是净身出户,现在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600元,协议中女方未给付一万五千元给男方,家用电器等全归女方使用,教育费、医疗费从未出具发票或者收据,请问李律师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拒接支付任何费用?另外我是否可以向女方所要一半房产?孩子生活费需要给付到什么时候为止?

离婚 2013-05-08 21: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抚养小孩是你的法定义务,所以小孩的抚养费你需要支付,你可以要求女方支付你15000钱及利息,室内的家用电器可以要回,房子如果是你们之前的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分割房产!
  • 可以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 首先抚养小孩是你的法定义务,所以小孩的抚养费你需要支付,你可以要求女方支付你15000钱及利息,室内的家用电器可以要回,房子如果是你们之前的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分割房产!
  • 首先抚养小孩是你的法定义务,所以小孩的抚养费你需要支付,你可以要求女方支付你15000钱及利息,室内的家用电器可以要回,房子如果是你们之前的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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