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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们是湖南xx街道办事处的门面租赁户,自从办事处搬走后,这栋楼就移交给国有资产局,而国有资产局把我们正在经营的门面又转租给另一公司老总,虽然我们是办事处的原始租赁户,但在国有资产局的通知下,我们续签的合同直接人从办事处变为了公司老总,如今合同在2013提5月31到期,而国有资产局又把这栋楼及所有院落拍卖给一商会组织,并要我们腾空门面。我们到区政府及市政府和国有资产局,答复是我们不是第一承租人,公司老总才是第一承租人。只有他才有优先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我们经营户中在这栋楼最长时间的有十几年,最短的也有五年多,而公司老总仅仅是二年不到。请问,这到底谁是第一承租人?我们有不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

其他 2017-11-09 03: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现在是公司老总是第一承租人。
  •   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那么,在拍卖场合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行使?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出租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转让房屋,都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况且,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以拍卖方式出卖房屋时,房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该两条规定在司法拍卖中充分保护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在民事拍卖中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予以保护。
  •   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有利于维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节省交易成本。承租人优先购买的实现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享有优先权,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同等条件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出租人出卖租赁人,给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的时间。如果出租人没不通知承租人就将房屋出卖了,或者在同等条件下没有卖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 具体还是要看你们的合同是否有约定优先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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