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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第一次到位资本为200万,其余按照公司章程要求资金在2年内到位。在公司成立一年初股东以个人名义投资300万,但未进行验资,公司账务已按实收资本记录。到第三年公司营业执照年检时发现之前的300万没有进行验资及去工商部门变更实收资本。现在已按要求再次投资300万并进行验资。但是工商部门要求调查单位负责人并处以罚款,请问合理么?

其他 2019-05-24 17:0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合理。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我们国家已经取消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制,现在一元钱也可以注册公司。
  • 公司改制有改制方案,遵循改制方案后将遵循有限公司法规操作。股东具有公司的决策权和经营权。 公司应遵循章程经营,对于扩股等重大决策应经过股东会同意。 股份转让应在自愿原则下,并且股东有优先权,因此5万元岗位股分摊程序违法。 公司的决策权在章程上有规定,一般根据出资确定。 建议找到章程,确定董事长有何违反章程的行为,申请法院撤销。
  • 合理。
  • 工商合法
  •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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