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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因为一些口角,我与同事打了起来,右眼被打到留血,我想问律师,关于人体轻伤害鉴定标准是如何的?

其他 2009-10-29 1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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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体轻伤害鉴定标准: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综上,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适用其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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