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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我是贵州省铜仁印江县的一名公民,在2013年2月4日我骑摩托车被从后面超车的一辆灌浆车刮倒而发生交通事故(灌浆车是某某商砼公司的)后我到重庆某医院医治了一个月,用去10万余元。3月上旬出院。后交警队下了事故认定书,明确对方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于是我爸爸多次与对方公司负责人交涉,对方公司都不付医药费,在无奈之下,我爸爸和我的家人就去堵该公司门口,不料被该公司的灌浆车压死,肇事司机马上坐上当时在此等候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我县领导和公安部门介入调查,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第三天向我们宣布对方是属于故意杀人,可我们把我爸爸安葬了,现在公安部门的同志对我们说:经进一步调查,对方属于过失杀人。虽然现在案件在办理当中没有开庭,我问一下,在这事件中对方和公司有哪些责任?公安部门是怎样定性的? 而且,出事后,我的家人打110报警(2次)接警的居然说我们假报警.

刑事辩护 2013-05-21 07: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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