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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安机关报案了,做了笔录,也签字了,还摁了手印。可是过了两天,所长和办案民警对我说,不能立案。我让办案单位给出书面处理决定,办案单位不给出具。《根据公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是不是应当给我出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谢谢各位律师

刑事辩护 2013-05-15 21:3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关键是您要做什么。。。维权,是讲究策略的,关键是实体上,不要单纯纠结于程序。。可以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把案件细节说清楚、以便及时找到维权的策略与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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