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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我和王**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双方没有生活到两个月王**就离我而去。在订婚和结婚时,我给付了王**各种礼金4万元,买了2.2万元的项链耳环,2012年我因涉嫌伤害罪被羁押在看守所,2013年2月王**起诉于我离婚,今年4月法院判决我与王**离婚。在离婚时我没有提出要求王**返还彩礼,现在我还能够要求王**返回菜礼吗?我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 2013-05-22 06: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能。
  • 你好,不能。
  • 应该可以提出的
  •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回答。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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