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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协议部分内容:A.薪资待遇:底薪2000元(内含食补、车补、话补)。 B.岗位职责:每天拜访4家客户,未完成拜访量无当日工资。 我是今年3月20号签的协议到4月20号到期离职,4月15号发了3月份的工资,但是5月15号公司拒不发4月份的工资(每月15号发工资),以每日客户数量不足为由,并且说3月份的工资已经包含4月份的了。我有几天客户拜访数量的确是不足4家,但是很大一部分是足4家的,而且法定假日也没有算薪资。请问公司以4家客户数量不足为由,扣发我工资是否合理合法?和我一样遭遇的还有一同应聘进来的几个同事。

其他 2013-05-15 2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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