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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下面我简单的说一下。我买了房子,但是房产公司违约了, 我请了律师,当时,律师说,不接没把握的案子,还说,他们是司法局的下属部门,我的房屋纠纷肯定百分之一百会赢的。我完全相信了他。他当场,就叫我交4000元的律师费给他。当律师拿了当事人的4000元的律师费后,就迟迟不办案。我等了差不多有两个月的时间。我的代理律师合同是2012年9月5日签的,直到10月30日,还一点消息都没有,我10月30日赶到了黄石,该房产公司换了销售经理,我在差不多1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就办妥了房子的退房各项手续,我在与房产公司协商的时候,我的代理律师也没有参加我们的协商与调解工作。我的律师好像是局外人,不闻不问。所以,我认为,在事前没结果,在事后,不参加协商工作,作为律师自己已经是无故的与当事人解除了协议。在协议的第四款中就已经明确地规定,《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我认为按这条,就应该全额退款,可是,当我向他讨要律师费的时候,他却退还了2000元,他就这样强行的拿走了2000元,这样的做法违法吗?

刑事辩护 2013-05-16 2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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