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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企做网站开发,试用期间上班3周3天,提出了离职,公司之前定试用期2500元/月,他现在只给我400元,不能再给了,据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在800元,这么给我计算工资合理吗?也没有签订合同怎么办? 因为我还在与公司协商解决中,他又说公司有“入职后试用先有试工期/考察期(5-15天),若在试用期内雇佣双方有任何一方想终止劳动关系,都不支付工资”规定;他也给我拿出公司规章制度文件有这条规定,可我入职前后并不知情;我就此问题向律师咨询,有律师说,得有证明你对此公司规定并不知情的证据才行(通话录音也行),这条规定是公司可以制定的,要是公司”说我知情”,我还能要回工资吗? 而有律师说,根本不用举证,此项规定已违反劳动法,直接举报就能要回工资,公司要反证出已发工资证据才行,可是如果公司方面说“我们发工资了”等怎么办? 说实话我真晕了。为什么呢?在现实生活,法律条文与现实实施相背离或擦边球的情况时有发生;我要是举报或仲裁,现行法律条文对我直接有利吗?我提供什么证据?到底律师哪种说法更确切些? 如果我知情,这条规定是否合法呢? 在电话中只能做简短阐释,最好写出具体文字,拜托!

调解 2009-10-31 1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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