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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09-11-01 20: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认为杨涛不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主要原因使高压线没有通电,他的行为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没有侵害刑法上破坏电力设施罪的客体“公共安全”。如果通电即使电线未经杨涛同意,其擅自剪断也构成刑事犯罪。破坏电力设施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动机,亦可多种多样,不论是为泄愤报复,还是为嫁祸他人,或出于贪财图利及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至于杨涛自己认为电力部门侵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采用非法手段来解决。 要认定某一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是看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验收完毕、已交付使用的发电设备、供电设备、变电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反之,行为人破坏的电力设备不是正在使用中,如库存的电力设备、废弃不用的电力设备、生产过程中的电力设备或修理过程中的电力设备,则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因为这些电力设备不是正在使用中,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造成财产毁损,侵犯财产的所有权。
  • 本案不符合破坏电力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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