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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父母因帮我哥哥借款74万,用自己的两套房子进行了担保,后因为我哥哥无力还账对方将我父母起诉到了法院,后法院同意我父母将房子变卖还账(变卖房屋后也不能将账务全部还清),我父母联系人写完合同并手了担保金后(在卖房时买方和法院的人见了面,法院的人对买方也说明了我父母可以将房子变卖),法院却说房价卖底了,借贷方(借贷方为私人)不准卖了,(娄底二手楼梯房(于1998年建好的房子)房价均价为2500元/平米,而我父母的2套房,一套均价卖了3000元/平米,一套卖了2800/平米),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而我父母与买方的合同是否有效?

其他 2013-05-24 07: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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