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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公是一名军人,前年在外年在外有婚外情,并有子女,另对方已知彵已婚,以小孩为借口,如果彵和她断绝来来往就要告知单位,这样一来前途全没有了,我老公还不想离开我们这个家,和对方有协议——每月给生活费,可对方一这要以大事过去一次处理一下为借口:例如小孩生日和必须由彵出面的,如果他们这样下去是否重婚,我该怎么办?我如果提出来三方(我、他、她)有协议并有律师代理?这样在法律上成立?

离婚 2009-11-01 1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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