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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离开北京,同年10月20号以后停机(具体时间没记住,我后换的号码是20号以后的),按当时的资费标准我的欠费是当月的套餐费99元,如果延续到该年度底也就是不到四百元。现收到催缴通知函--xxx号移动机主因拖欠我公司移动电话通信费 618.30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发函日为1956.29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自停机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每天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已移送我中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第35条及您与我公司签订入网协议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特向您发本函。请您在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中国移动通信北京有限公司所属市、郊县营业厅办理缴费事宜。 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个人信誉后果自负。 请问律师,现已过诉讼期限(我于2009年11月1号收到催缴通知函),我把欠费交了,违约金不缴可以吗?

诉讼 2009-11-01 12: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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