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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九月十九日陈某与自己原已下基础的土地相邻的一快土地,由原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拍卖,陈某以便宜的价格购买,同时原芝山区人民法院将民事裁定书交给了陈某,陈某要求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法院(执行员)周某一再声称和强调: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定书)并盖有法院的大印你尽管放心。未料陈某因重病在就诊期间,又由原土地所有人第二城建开发公司一高价另异其主。案发后,陈某无数次到法院请求依法查处,但是一直拖,导致多年陈某钱地两空的局面。请问这我到底是告法院还是第二城建开发公司。

其他 2009-11-01 1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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