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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刘青青:1988年5月9日,因为面部消瘦影响美观,我慕名求诊于中日友好医院整形科。整形科的主任张书云看了我的脸后,建议我做液体硅胶填充术(英吉尔法勒注射),保证“一针见美,没有痛苦,”当时也没有告诉我这种手术存在的风险。听到这种保证,我欣然接受了此项治疗,表示愿意接受手术。1988年5月10日,贵院的医生在局麻下给我做了“脸部与颧弓上线液体硅胶充填术”。手术恢复后的情况比较满意。 但是没想到四,五年后,我发现面部注射的硅胶部分慢慢隆起、变硬,并且日益严重,脸上变得凹凸不平,十分难看。一直持续到1998年,隆起部分硬化严重,实在无法忍受,无奈之下只好回到贵院请求张书云大夫予以解决。张大夫检查过我的面部状况之后,承认注射硅胶的手术完全失败了,并提出免费对我进行后续治疗。1998年10月15日和20日,张大夫分别给我的右侧和左侧行“面部硅胶刮除术”和“面部中下1/3提紧术”。然而手术过程中,张大夫在做完右侧手术后,让实习大夫做左侧的手术,因为大夫的过失和不负责任,损伤了左侧的面部神经,左侧眼睑和眉毛肌肉受损。手术后一直到现在,我的眉毛右边明显比左边高,整个面容变得凶狠、丑陋。 2009年9月26日(今年),我去中国整形医院咨询,整形医院大夫明确告诉我,这种硅胶(英吉尔法勒)残余几乎不可能完全取净,眼角等处都有硅胶颗粒,而在1998年,张大夫却告诉我,我脸部的硅胶被完整的取干净了。我认为张大夫对我隐瞒了实情,造成了我现在的损害结果,如果他当时能如实告诉我,我是不会同意下一步的治疗,在脸部注入脂肪。 硅胶取出手术后的门诊复查时,看到我的脸部凹陷后,张大夫建议我进行脂肪填充术,在腹部取脂肪,并说:“这种手术不会有排异反应,效果很好”。在没有告诉我手术对腹部损害及可能发生的排异反应等后遗症的情况下,从2002年12月到2004年11月17日期间,张大夫先后为我做了八次脂肪植入手术,但是效果还是很差。脸部左侧的太阳穴、颧弓、下颌角等处共有3处突起的包块,直到现在也末减小。此外下颌角变得肥大,近来又出现咀嚼吞咽时下颌角疼痛;左耳有蚁行症状,并持续加重。而腹部在经受了多次的刮脂之后,从无多余脂肪变成了现在大量脂肪堆积、凹凸不平、皮肤松弛下坠且呈丘陵状况惨不忍睹。为了有一个美好的身材,我从16岁开始节食,我1.61身高,体重一直没有超过105斤,我从未生育过,如果手术前医生能告诉我手术可能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的话,我是坚决不会选择在我的腹部进行这种刮脂手术的,看着我现在坠下的肚子,我真是痛不欲生。 此外,我曾于1990年11月7日到21日在中日医院进行了下颌骨和鼻子的整形手术,具体时间是1990年11月10日的 “下颌骨整形术”和11月15日的 “硅胶隆鼻术”。在做下颌骨整形术时,张大夫居然不小心将钢锯掉在地上,但是大夫并没有取新的无菌钢锯继续治疗,而是草率的用方便拿到的钢锤、钢凿代替钢锯进行凿骨,加深我手术痛苦,并导致手术之后我的左侧下颌角骨骼呈锯齿状改变。而隆鼻术也不成功,术后的效果与术前医生承诺的效果相差甚远,无奈之下,我又找医生拆除了植入的硅胶模型。 张医生甚至违反书写病历的规定,1998年, 他给我作手术损坏了我的神经和肌肉。以后,他再给我做手术就不让我住院了,而让我在门诊做手术,一开始还给我写病历,以后就不再写病历了,我问张大夫为什么不写病历,他回答我:门诊小手术不用写病历。因此,从2002年至2004年,张大夫给我作了八次脸部填充脂肪手术大多数不作记录,而一开始作过的记录,也不亦而飞了,现在这个门诊病历是个空袋子,没有内容,(我曾见过这个病历是有内容的),给我作脂肪填充手术也没有叫我签过字,在我的缴费单上也不写手术费,写治疗费。 从第一次去中日做整形手术到现在,先后做了接近二十次手术,初衷当然是希望改善自己容貌的不足,但是经历了手术的痛楚,得到的却是越来越丑陋甚至恐怖、变形的脸和身材。 目前,我脸上有3个大包和多个硬块,眉毛一高一低,、近来,吃东西下颌角疼痛,耳朵上像压了一个重物不舒适感,并向左脑部蔓延,我毁了容貌、毁了身材、也毁了健康,美容变成了残酷的毁容。 我2004年11月17日,在做完最后一次填充脂肪手术后,我出国了四年多,最近,因为吃东西下颌角疼痛回国来,找中日医院写了材料给他们,但现在已经二个月了,他们说找他们医院的专家给我鉴定一下,来确定他们是不是有责任,如果他们无责任,要我自己付费用,来取出他们给我填充到脸上的大包,我真感到很无助。 亲爱的律师,我该怎么办? 陈述人:刘女士

其他 2020-01-06 21:5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需要进行鉴定的,手术失败正常不算是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因整形失败可以要求赔偿,这属于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整形失败属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医院关门也可以起诉该医院负责人,建议及时起诉。
  • 请联系我,我和你有同样的经历
  • 建议协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起诉之前注意固定证据。
  • 首先,我认为你应当保存好所有证据,其次,可以同意鉴定,保存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这样你的诉讼时效就不会过期,然后,提起诉讼,要求该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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