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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女,于2012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日与我单位签订1年期工作劳动合同,成为我单位聘任制员工。2013年5月,其提出补休婚假的申请,请问,其要求是否合理?

其他 2013-05-27 0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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