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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长上班时特发病抢救无效死亡.医院住院时间50天.他上班时间2008年11月12日至2009年3月19日死亡.按劳动法规定他工资怎么发?死亡怎样赔偿

其他 2009-11-02 17: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属于工伤。工资发到死亡至。死亡丧葬费,被抚养人抚恤金。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不是工伤,工资结算至该人死亡,可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抚恤金。
  • 因病死亡的,各地标准都不一: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应一次性发给直系亲属10个月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和1000元的丧葬费;对生前靠职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目前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还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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