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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头一天,放学后学生李某叫上王某伙同其他人在校门口与本校学生崔某一伙人发生斗殴,在打架斗殴期间造成一死三重伤,其中死者王某被捅数刀,倒地后崔某等人依旧拿起凶器照着王某头上狂砸数下,导致王某当场死亡,方才停止,在打架期间学校没有制止,后来旁观群众打电话报警,从打架到死者家属到场,家属没接到校方的一个电话,事情发生了还是死者的朋友通知的,在这起案件中凶手应付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可以判处多少年刑?死者家属可以要求金钱上的补偿为多少?校方在打架期间没制止,事后没通知死者家属,而且是在学校门口发生的?校方应付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死者家属又可以要求校方多少钱的补偿?

刑事辩护 2017-09-01 17:02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您好,看转化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学校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 看转化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 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强制性。刑事责任是一种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国家强制犯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2)严厉性。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3)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可转嫁,不能替代。这与“刑罚止于一人”的思想和原则是一致的。(4)准据性。刑事责任是犯罪事实的综合反映,也是刑法规范的现实化,刑事责任为确定刑罚提供根据和标准。刑事责任一经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变更,更不允许所谓的“私了”。
  •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  (1)贪污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应注意贪污数额与罪轻罪重的联系。  (2)受贿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本罪关于数额的计算与贪污罪相同,此外还应注意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二者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  (4)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罪名,这里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 对方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承担致人死亡的责任),具体的要看案卷的情况才能分析,同时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
  • 你好 :可以判无期徒刑
  • 对方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承担致人死亡的责任),具体的要看案卷的情况才能分析,同时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
  • 除了医疗费,还可以要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如果评定了伤残还可以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等
  • 你好,对方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承担致人死亡的责任),具体的要看案卷的情况才能分析,同时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
  • 学校没有责任,具体详谈。
  • 学校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 看转化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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