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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兩人共同擁有位於深圳的一個物業,夫之前立遺囑將該物業其擁有的一半在去世時由與前妻所生的一個子女繼承,現時改變主意,想直接以贈與的方式將其一半贈與與現任妻子所生的一個子女,請問是否可以以贈與書的方式進行該手續?而該手續完成後其之前所立遺囑有關該物業的繼承問題會失效?

其他 2013-05-22 2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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