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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房东签了一年(住房)合同,押5000月租3000,入住两月后因工作原因不能续租,现已提前30天告知房东(有电话录音为据),在交付第三个月租金后搬离。房东拿去一片钥匙后不接电话,不清算水电等费用,不退押金,距离第三个月租期还有20来天时间。我应从怎样追回押金,诉讼仲裁还是调解?要准备哪些材料,费用有多少?按合同,还需要给房东哪些费用?谢谢! 合同内容: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人民币伍仟(5000)元整。(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一)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四)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

调解 2009-11-03 12: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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