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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8日,我父母在家一氧化碳中毒,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当时昏迷,我是一名大二的学生,无经济能力,无法支付父亲的医疗费用,于是千求万求父亲的单位石家庄铁路工务段帮忙,单位组织了为我父亲捐款支付了医药费,之后我父亲出院,由于父亲脑组织受损严重无劳动能力现在在已在养老院修养,医药费报销后,单位拒绝将报销款几万余元交与我,单位不经我同意想要用这笔钱办一个基金会,名义上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实际上十有八九是他们自己要贪了,我想问律师,报销后的钱归谁所有?谁有使用权?他们能随随便便成立基金会么?迫切请求律师回答,万分感谢!

诉讼 2013-05-23 2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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