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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人: 我以前和公司签订的是一周工作五天工作,每天工作八小时,周一到周五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合同,合同条款是月薪制,但是我们每周六都安排至少加班4小时,经常晚上和周末都会安排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我们都有相关的加班工卡的记录,现在公司已经意识到此举违法,现在全公司上下都动员我们从新签定劳动合同,要求为周六上午为正常工作时间,合同的月薪包括加班工资,我们想保住这份工作,可能会签,请问各位律师大人: 1。如果我们签定了新的劳动合同的话,我们以前的加班费还可以追讨吗? 2。以前加班的时间公司想让我们调休,不愿意支付加班费,这样合法吗? 谢谢啦!

其他 2009-11-04 1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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