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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甲方:小明 乙方:小东 丙方:小陈 2009年8月27日凌晨12点半在漳龙高速金山路段小明所驾驶的散装水泥运输车与小东东风牌中型货车发生碰撞,致闽小东副驾驶室的小陈受伤。按交警的初步意见,小明承担次要责任,为有利事故的尽快解决,有利伤者小陈的治疗,双方按同等责任,对该事项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对事故赔偿的一次性解决意见条款如下: 小明已垫付给丙方小陈医疗费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以及小明车辆在该起事故中修理费用(按保险公司实际定损金额为准),因该起交通事故所得保险金中扣除后,所剩余款全部支付给小陈,其他一切不足费用由小东赔偿.小陈即放弃因该起事故向小明的赔偿诉讼请求权,该协议一旦生效不可撤! 二、该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以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其他 2009-11-04 14: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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