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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办理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上面写的是有效期2015年,但是我不知道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要求年检,所以去年没有验照,但是工商前天来要求说是罚款3000元,我查询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6 号,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罚款我有点接受不了,现在想请教一下相关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

工商事务 2013-05-25 11: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6 号,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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