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承包公司客运线路,明确规定时间是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而在合同中有一条款这样规定:在营运期限中如果企业发生政策性重大改革或甲方线路重组、整合、公司化经营和线路重新申报未获得经营许可权,其合同自行终止,不视为甲方单方违约。 现在公司以线路整合,公车公营为理由,要解除合同,不给予赔偿。而且公司有很多线路,只是整合部分线路,而且整合的时间具有随意性。想请问下,向法院申请解除权无效会获得支持吗

其他 2013-05-25 05: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