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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公司有个员工于08年10月28号应聘到我公司工作直到09年4月2号,期间我公司与该员工签过2次固定期合同,二次固定期限分别是:08年10月28号到08年12月31号,09年1月1号到09年12月31号,第二份合同到期后过了3个月跟该员工再续签合同时,该员工提出要给他补偿他才签,由于我公司没同意,该员工则消极怠工,我公司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在09年4月2号与他终止了合同并结算了当月工资。 该员工后通过那些没有律师牌照的代理人告到观澜仲裁,并在法庭上所谓的代理人仗着和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很熟,否认一些事实依据,裁决我公司要给予该员工:1:2009年2月1号至3月31号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二倍差额3033.5元。(该员工月工资900元奖金800元)2:违法劳动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5100元。 现我公司在深圳中级法院要求取消此判决,有什么合法的理由。 请指教,谢谢!

其他 2009-11-06 19: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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