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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原告在中国婚姻缔结地诉讼2次、被告第一次不理睬、第2次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国外法院管辖、原告不愿撤诉、请问有什么法律条文可以驳回管辖异议、在婚姻缔结地离婚呢?

离婚 2013-06-03 08:2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建议根据自身情况具体委托律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 若中国法院确有管辖权的,无需理会,法院自会做出决定 若有疑问或需帮助,欢迎来电
  • 你好,国内法院有管辖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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