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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楼请了一个打扫卫生的人,一天他在传达室睡觉时被传达室屋顶掉下的水泥块砸伤眼睛导致左眼失明,现在他以传达室属于这个楼的公共财产为理由把整栋楼的人都告了,但是我的房子在事发之前刚过户没几个月,事发时还没入住,请问是否也要负责?

其他 2013-06-03 07: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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