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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平顶山市某信用联社的一名临时工。自1991年参加工作。1991年--1993年底任信用社炊事员,1994年初--2003年任信贷员,2003年至今任炊事员。我现在的工资待遇比和我上班晚10年的混岗临时工还底三分之二。我多次找联社领导反映此事,他们都以多种借口推辞,说我们的关系已经是物业公司的人,并且三金也没交。(2008年与物业公司签定了一份空白用工合同,以后每年签定一次)请问他们合法吗?

其他 2013-05-28 09: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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