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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骑电动自行车载老伴李某在路上行驶过程中,被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吊车相撞,致张某、李某死亡。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王某驾驶的吊车,系四人合伙购买,承揽农村盖房时上楼板生意。王某的另一合伙人姚某到交警队承认合伙关系,另两个合伙人未到交警队,但王某、姚某共同指认另外两个合伙人,且已被交警记录在案。请问,(1)王某因交通肇事罪,应判几年徒刑?(2)死者张某、李某的亲属要求损害赔偿时,可否列王某等四合伙人为共同被告?法律依据是什么?(3)死者亲属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是多少?(4)机动车是否应该报废、是否拼装车,应由哪个部门认定?如果王某驾驶的吊车是拼装或报废车,是否负全部责任?(5)可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要求张某不承担民事责任?请予以解答,不胜感激!

其他 2013-06-04 06: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般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协商不成死者亲属可将四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而定,其它详细情况最好当面咨询律师。
  • 一般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协商不成死者亲属可将四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而定,其它详细情况最好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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