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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研读开发商合同后,发现国家制定的规范合同被开发商改的面目全非,主合同删减了不少,附加条款远多于主合同。且附加条款第二条就写着买受人自愿放弃....,并明文写所有宣传资料、视频、录音、口头承诺、样板间都不作为合同依据,以合同内容为准,可合同里却对赠送的地下室、花园什么也没说。而且合同里面的房型图没有尺寸,就是个示意图,没有楼栋位置图,也没有所售房屋所在楼栋位置图。第一次遇到这种不规范的合同,而且该合同还备了案,非常奇怪。我要求修改、删除,遭到拒绝。且还有其他霸王条款,竟然说通知严防之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房,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开裂、漏水、脱落、管线问题;另有房屋具备版所有权证条件之日起,无论任何原因,买受人30日内未办理成功的要付给卖方总价款3%违约金。真实倒个了。请问,这种条款难道合法?

其他 2013-06-04 0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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